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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0757-83990732 |
| 联系地址:佛山市同济西路12号永丰大厦A座1913室 |
| 邮 编:528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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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网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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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企业与产品质量网入网管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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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佛山市企业与产品质量网”是佛山市技术监督局为执行佛山市人民政府的质量兴市的战略目标,建立健全安全质量标准和认证体系,把好市场准入关,从源头上抓质量,努力营造一个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建设而建设的一个全面反映佛山市企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档案库。为保证“佛山市企业与产品质量网”健康良好的运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佛山市企业与产品质量网”入网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要求,对佛山市生产和销售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审查、认可,发放入网认定证书的活动。
第三条 入网认定的产品和服务的对象为在佛山市加工和生产以及销售的产品和服务。
第四条 “佛山市企业与产品质量网”编辑部负责入网认定工作。
第二章 入网认定申请
第五条 入网认定遵循自愿申请原则。
第六条 下列单位,可向“佛山市企业与产品质量网”编辑部提出产品和服务的入网认定申请:
生产、经销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事业法人;
第七条 申请入网认定的单位,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发证机关加盖印章);
(二)入网企业及入网产品简介;
(三)特种行业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四)企业有关售后服务的制度;
(五)消费者辨别该产品真伪的方法;
(六)根据申请的会员等级要求应提交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企业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八条 申请提交的文件和资料,要求字迹工整、装订整齐,一律使用A4
纸,如有图片也应贴在A4纸上。
外文的文件资料,应具有中文对照文字。
第三章 认定
第九条 “佛山市企业与产品网”编辑部在接到企业认定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定期交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发出审查通知书。对审查合格的,发给《佛山市企业与产品质量网企业产品(服务)入网证书》。
未获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由编辑部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不予通过的理由。申请单位可在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结束后允许其再提出一次复查申请,主管部门要在一个月内组织复查,复查仍不合格的,撤销其本次申请。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入网认定申请。
第十条 《佛山市企业与产品质量网企业产品(服务)入网证书》,由“佛山市企业与产品质量网”编辑部统一制作。
第十一条 入网认定证书的有效期为一年。
重新认定的申请需在认定证书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提出。发放新的入网认定证书时,应收回并注销原入网认定证书。重新申请认定时,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初次申请、审批程序相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佛山市企业与产品质量网”编辑部应当对已入网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周期性监督,必要时可对产品和服务内容进行质量跟踪。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出暂停使用入网认定证书的决定,并进行通报:
(一)产品质量明显下降,不能保持认定时的质量水平的;
(二)质量保证体系及管理水平,不能达到认定时水平的;
(三)产品设计、工艺有较大改变等情况不事先申报,仍在产品销售中使用原认定证书的。
第十四条 入网认定证书持有单位,接到暂停使用入网认定证书的通知后,应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顿,并在整顿结束后向该入网认定证书发放部门提出恢复使用入
网认定证书的申请,经入网认定主管部门重新审查合格后,发给恢复使用入网认定证书的通知,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佛山市企业与产品质量网”编辑部作出撤销入网认定证书的决定,并进行通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争议材料
(二)产品质量严重下降,用户反映较大,发生严重质量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发生转借、租让入网认定证书的;
(四)接到暂停使用入网证书通知后,未按通知要求进行整顿的;
(五)自愿要求撤销入网认定证书的。
被撤销入网认定证书的产品和服务,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提出入网认定申请。
第十六条 对入网认定部门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佛山市企业产品网”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佛山市企业与产品质量网”编辑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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